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

本运输总条件自年月日(after_zh/cn)起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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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定义)

“工作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包人等协助履行运输合同的人员。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显示在机票上或出票时同时发出的关联机票上的旅客航程中的预定的经停地点,或在承运人时刻表中显示的地点。

“适用法令等”是指适用于全日本运输旅客或行李的相关法律、政令、部令以及由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限制、规则、命令、要求及必要条件。

“指定代理店”是指代理承运人向旅客销售由承运人提供的航空旅客运输服务,以及在有该承运人授权的情况下由其他承运人提供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销售代理店。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途中携带的包括穿、用、娱乐或便利所需的适当物品、随身用品及其他携带物品。若无特别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带入机舱内的行李两种。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由承运人填开的仅为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由两部分组成:由承运人附在托运行李的特定物件上的行李标签部分,以及提供给旅客的行李认领存根。

“运输”是指无偿或有偿运送旅客或行李的航空运输。

“承运人”是指航空承运人,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以及任何根据该客票运输旅客和/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诺提供该运输所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承运人亦负责发行行李认领票等业务。

“儿童”是指在运输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公司”单独或合称指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和ANA Wings株式会社。

“公司办事处”是指公司的营业办事处及其互联网网站。

“公司规则”是指除本运输总条件以外,公司有关旅客和/或行李运输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布的票价表、费率表和收费标准。

“连续客票”是指与另一客票一起填开给旅客的客票,这些客票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公约”是指下列文书中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文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蒙特利尔公约”)。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全部七天在内。
但用于计算通知期间的天数时,发出通知的当日不应计算在内。
此外,用于确定客票的有效期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也不应计算在内。

“目的地”是指运输合同中的最终停靠地点。在返回出发地的航班中,目的地与出发地相同。

“国内运输”是指国际运输以外的航空运输,即运输合同上的出发地及目的地或预定经停地均在日本国内的运输。

“EMD”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店发行的电子票证,是要求向该券上所记载的人士发行机票或提供旅行所需服务的电子票证。

“乘机联”是指采用明确记载有效运输的特定航段的记录于公司数据库中的搭乘券。

“法国金法郎”是指由65.5毫克黄金制成的法国法郎,含金标准为1000分之900。法国金法郎可以兑换成整数金额的任何国家货币。

“婴儿”是指在运输开始之日年龄未满2周岁的人。

“国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运输(公约适用者除外)。

该定义中适用的“国家”包括拥有主权、宗主权、实行委任统治、权力或托管统治下的所有地区。

“行程单/收据”是电子客票的构成部分,其上载有旅程、机票相关信息、部分运输合同条件及各项通知,旅客可将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据资料。

“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载运或者将要载运在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但是,机组人员除外。

“行程变更”是指旅客所持正式签发的客票中原定的航线、承运人、舱位等级、航班或有效期等要素发生更改。

“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在司法程序中,则按照最终庭审日的对应货币的SDR价值进行换算,在其他情况下,则以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日或申报行李价值当天对应货币的SDR价值进行换算。

“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地点,有意间断旅行的行为。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和/或行李运输填开的在公司数据库中登记的电子客票。
其中标明了运输合同的部分条件和有关通知,并包含本运输总条件下的乘机联和行程单/收据。

“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所有行李。

第 2 条 (运输条件的适用)

(A)(总则)

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的任何规定,除非公约允许或本公约另有明确规定,均不构成公司对公约任何规定的修改,或对公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B)(适用性)

  1. 在与公约或任何适用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本运输总条件应适用于公司按照与本运输总条件有关的公布的票价、费率和资费履行或提供的任何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服务。
  2. 就本条款的部分条款达成特别协议时,依据该特别协议执行,而不受前述条款的限制。

(C)(公示)

旅客票价、超规格行李费、其他费用与收费标准、航班时间表及其他必要事项,应与本运输总条件一并在本公司办事处及其指定代理处予以公布。

(D)(无偿运输)

对于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公司有权排除本运输总条件中任何规定的适用。

(E)(包机运输)

根据与本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所进行的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应遵守本公司适用于包机的运输条件。

(F)(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的变更)

除适用法律禁止外,公司有权变更、修改或修订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但这种变更、修改或修订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通知。

(G)(适用条件)

任何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均应遵守自客票第一乘机联所涵盖的运输开始之日起有效的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则。

(H)(旅客同意)

旅客将被视为已知悉并同意本运输总条件以及公司依本运输总条件制定的旅客和/或行李运输相关规定。

(I)(共同承接)

  1. 日本国内运输中,公司可共同承接运输义务,在此情形下,由公司指派的任一家公司执行运输。若其中一家公司因该运输而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两家公司将共同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 根据本条款,任意一家被指定的公司,与旅客之间发生关于日期时间、航班、航段、航线或目的地的变更、机票有效期限延长、取消已预订搭乘的航班、取消征集搭乘人员、安排其他运输方式、拒绝搭乘或行李搭载、变更承运人及其他操作行为,以及要求支付、接收、支付或退还票价、费用、手续费、协助金和其他金钱等行为,都被视为所有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有效行为。
  3. 旅客对任意一家被指定公司提出付款、通知、出示客票、退款申请等要求时,均被视为向所有公司共同提出。

第 3 条 (代码共享航班)

  1. 在一些航线上,本公司与其他承运人一起提供服务,根据代码共享协议在其他承运人运营的航班上使用本公司代码。
  2. 由其他承运人经营的代码共享航班,公司将在订座前告知旅客运营承运人身份。
  3. 乘坐另一家承运人运营的航班的旅客可能要遵守运营承运人不同于本公司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1. 第6条(B)款第3项规定的婴儿免费乘机;
    2. 第7条(D)款规定的座位指定;
    3. 第8条第1款规定的值机时间;
    4. 第9条规定的公司指示事项;
    5. 第10条规定的拒绝及限制运输;
    6. 第11条规定的违规登机;
    7. 第14条(B)款第3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线等变更;
    8. 第14条(C)款第3项规定的因公司原因导致航线等变更;
    9. 第14条(D)款规定的因超售等原因导致限制搭乘;
    10. 第14条(E)款规定的长时间停留在停机坪时的应急处理方案;
    11. 第15条规定的行李受理限制。

第 4 条 (客票)

(A)(总则)

  1. 公司将在旅客支付由公司另行规定的适用票价和/或费用后填开客票。该情况下,旅客必须提供姓名、可以用于接收公司联络信息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以及公司所需的其他信息。除非旅客支付了相应的票价或资费,或遵守了公司批准的信用安排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将不会填开或换发/重新填开客票。
  2. 在旅客申请填开客票时或因行程变更而每次换发/重新填开客票时,公司将按公司规则收取客票服务费和换发/重新填开服务费。除非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此手续费不予退还。
  3. 旅客在搭乘航班时必须出示根据公司规则正式签发并包含所搭乘航段飞行联及所有其他未使用飞行联的有效客票、行程单/收据及旅客身份证明。如旅客所出示之客票属于第10条第(A)款第7项规定的范围,则公司有权拒绝承运该旅客。
  4. 客票仅供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5. 如公司对有权享受运输服务或接受退款的之人以外的任何出示客票之人进行认可或退款,公司对有权享受运输服务或接受退款的之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客票事实上由除有权享受运输服务的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无论此人是否知情和同意,公司对此等未经授权之人的死亡或受伤、或对此等未经授权的使用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该等未经授权之人的行李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损失、破坏或延迟到达或损坏,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如公司错误地发布明显存在合理错误的票价并据此填开客票,公司有权取消该购票并退还购票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应购票人选择,按照正确票价重新填开客票。

(B)(客票的有效期)

  1. 旅客需要出示客票,以便公司确认客票的有效性。
  2. 经验证有效的客票,在票面所示航程、适用舱位等级及下列条款规定的有效期内,自起点机场至目的地机场有效。每一乘机联适用于为旅客预留座位的日期和航班的运输。如乘机联基于“开放日期”填开,应根据旅客申请,为其预留座位,但应受相应票价情况和有无航班座位的约束。有效的客票必须包含填开地点和日期的信息。
  3. 除适用的票价规则另有规定外,如运输已开始,自客票开始运输之日(不含开始运输之日)客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或,如客票完全未经使用的,自填开之日(不含填开之日)客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客票涉及适用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票价的乘机联时,该有效期仅适用于该乘机联。
  4. EMD有效期为一年,自填开之日起计算。一份EMD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为客票而提供的,方可作为一张客票。
  5. 客票应当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当日午夜失效。除公司规则另有规定外,持客票乘机联的旅行在客票有效期午夜以前开始的,可以延续至客票有效期届满之后。
  6. 过期的客票、EMD按照第12条及第13条规定受理退款。

(C)(有效期的延长)

  1. 如旅客因公司的下列一项或多项行为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出行的,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公司将把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有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公司首次航班,而不另行收取票款。
    1. 取消旅客预定的航班;
    2. 未按航班时刻表合理运营航班;
    3. 未按预定的经停地点(旅客始发地、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经停的;
    4. 导致旅客错过衔接航班;
    5. 以不同舱位等级替代;
    6. 无法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2. 持一年有效期客票的旅客,如在客票有效期内,因公司无法提供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导致该旅客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公司将在旅客要求定座时把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有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公司首次航班。但最长不得超过客票有效期届满之日(不含届满之日)后7日。
    1. 如果旅客在旅行开始后因患病(怀孕除外)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在不违反公司适用票价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延长有效期:
      1. 客票有效期为一年的,公司可将客票期限延至根据有效医疗证明旅客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但如果当日公司不能为旅客提供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则公司可将客票期限延至自旅客重新出行之日起有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公司首次航班。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涉及一个或者多个中途分程点的,在符合公司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将客票有效期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自旅客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不含该日)起三个月;
      2. 对于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客票,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公司可将该客票期限延至旅客根据有效医疗证明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但如果当日公司不能为旅客提供与旅客已支付相应票价同等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则公司可将客票期限延至自旅客重新出行之日起有同等舱位等级的座位的公司首次航班(不考虑已付票价类型的限制性条件)。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该旅客可以重新出行之日(不含该日)后的七日。
      • 在上述(i)或(ii)的情况下,公司可将与旅客同行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客票的有效期延长至与其相同的范围。
    2. 对于在客票有效期届满前完全康复的旅客,不得根据前述(a)项的规定延长客票的有效期。
  3. 旅客在旅途中死亡的,公司可以采取取消最短停留期限要求、延长有效期等方式修订或更改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旅客开始出行后直系亲属死亡的,公司对该旅客本人或者陪同该旅客的该旅客直系亲属的客票也可以取消最短停留时间或者延长有效期。任何此类修订或更改应以公司收到正式死亡证明为前提。且任何此类延期不应超过旅客死亡之日(不包括死亡之日)后45日。

(D)(乘机联的使用顺序)

  1. 公司将按客票标明的出发地点的顺序认可乘机联。
  2. 若旅客不使用第一个航段或中途运输航段的乘机联,而是在约定的经停地点开始或继续出行,公司根据票价规则按照其实际旅程重新计算票价并承运。

第 5 条 (中途分程)

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规则,可允许在任何约定的经停地点进行中途分程。

第 6 条 (票价和航线)

(A)(总则)

票价仅适用于起运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服务,不包括机场地区内、机场间、机场至市区的地面运输服务。但是,公司明确规定由公司提供地面运输服务且不另行收费的情况除外。

(B)(适用票价)

  1. 适用票价和费用应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布的票价和费用,如未公布,则应根据公司规则进行计算,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该票价和费用应在填开之日有效,并在客票第一张票联涵盖的运输开始之日适用。收取的票款不等于适用票价和费用的,根据不同情形,差额部分由旅客补交,或者由公司退款。但是,公司对于支付特定的旅客票价或费用的旅客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 除非在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另有规定,旅客在支付票价后有权占用一个相应舱位的座位。除非公司另有规定或公司特别批准,一名旅客仅有权在机上占有一个座位。
  3. 日本国内运输时,对于有12岁以上旅客陪同并且不占用座位的婴儿,公司可以按照每个同行者限1人,免费承接运输。

(C)(航线)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票价应仅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公开航线。同一票价有多条航线的,旅客可以在客票填开前指定航线。如果旅客没有指定航线,公司可决定航线。

(D)(税金、费用和资费)

政府、其他公共当局或机场运营人就旅客或其使用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金、费用和资费,应当在公布的票价、费用和资费之外由旅客支付。
但是,日本国内运输的票价、费用和资费中包含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E)(货币)

票价和费用,除以其公布的货币支付外,公司还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指定的货币支付。如果使用与票价或费用公布时所用货币不同的币种支付,则应按照根据公司规则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

第 7 条 (定座)

(A)(总则)

  1. 定座在成功录入公司预订系统时即被确认。
  2. 公司禁止不以实际乘机为目的的定座行为。
  3. 公司预订系统确认定座后,不接受姓名变更。
  4. 根据公司规则,适用于某些票价的条件可能限制、禁止更改或取消预订。
  5. 持单张或部分未使用开放日期客票的旅客或希望变更定座之人不享有订座优先权。

(B)(预定座位)

公司从搭乘计划日前的355天开始在公司办事处受理座位的预订申请。但是,公司对于支付特定票价的旅客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C)(售票时限)

如客票未在公司规则规定的售票期限前填开给旅客的,公司可以取消其定座。

(D)(座位指定)

公司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因机型发生变更等原因而更改旅客已指定的座位。
此变更可包括座位位置、座位类型及其规格的更改。

(E)(未使用座位时的服务费)

旅客未使用定座座位的,公司可以要求旅客根据公司规则交纳服务费。

(F)(由公司取消的定座)

  1. 如果为同一旅客预订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座位,并且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况,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取消旅客的全部或部分订座:
    1. 旅客定座的航段及日期相同;
    2. 旅客定座的航段的旅行日期相近;
    3. 旅客定座的不同航段日期相同;
    4. 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旅客不能使用全部预定座位;
  2. 如果旅客未能使用航班上的预定座位且未事先通知公司,公司有权取消或要求其他承运人取消其续程定座。如果旅客未能使用航班上的预定座位且未事先通知其他承运人,公司有权应承运人要求取消其续程定座。
  3. 公司可根据拟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等相关适用法律,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取消未能涵盖必要的个人资料的旅客全部或部分定座。

(G)(重新确认其他承运人的定座)

对公司以外的其他承运人规定需要重新确认定座的,旅客未在承运人规定时间内重新确认承运人定座的,公司可取消旅客后续由公司承运的航班定座。

(H)(通讯资费)

除非公司另行同意,旅客应自行承担其为定座或取消定座而使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的任何通讯资费。

(I)(个人资料)

旅客同意,其个人资料将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给公司,并由公司保留,或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传输给公司其他办事处、其他承运人、旅行服务提供商、政府机关、或旅客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或过境及转机国家的其他实体或机构,用于办理运输定座、获取辅助服务、协助完成出入境手续、向政府机关提供该等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为旅客的旅行提供便利的任何其他必要目的。

第 8 条(乘机手续)

  1. 旅客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达公司指定的地点。公司没有规定时间的,旅客应在航班起飞前提前到达,以便旅客在航班起飞前办妥乘机和出发手续。旅客未按公司指示的时间到达公司指定地点,或因出境、入境手续或必需证件不完备而不能出发的,公司可取消其订座,且不会为该旅客延迟航班。因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 旅客必须在指定的座位就坐。即使是同行者也不能相互交换座位。但是,获得公司同意时除外。

第 9 条(公司指示)

旅客在登机、下机、机场或航班机舱内的任何行为,或在其行李装卸地点,必须遵循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的指示。

第 10 条(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A)(拒绝运输等权利)

如果公司根据其合理判断认定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的,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或要求旅客下机,并以同样方式处理其行李:

  1. 出于飞行安全原因所必要的行为;
  2. 为遵守公司离港、到达或飞越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所必须的行为;
    1. 旅客有第18条第(B)款第(1)(b)项所述情形的;
    2. 旅客通过销毁其出境、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的证件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存在非法寻求进入其过境国行为的;或
    3. 旅客以保护非法进入某一国家为由,拒绝公司要求,拒绝将其出境、入境或其他目的所需的证件交给机组人员以换取公司收据的;
  3. 旅客存在第16条第(B)款第(4)项或第(5)项所述情形的;
  4. 旅客的言行、年龄或精神或身体状态符合下列任一项时:
    1. 运输旅客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或对公司正常业务产生重大干扰等情况,需要公司采取特别处理时;
    2. 可能使其他旅客感到不适或对其产生反感;
    3. 可能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或健康造成损害;
    4. 可能对航空器或任何财产造成损害;
    5. 妨碍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执行工作,或不服从其指示时;或
    6. 违法、扰乱秩序、淫秽或存在暴力情况;
    7. 在客舱内吸烟,包括使用所有吸烟装置;
    8. 未经公司允许,在客舱内使用手机,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等其他电子设备;
    9. 携带下述物品时:
      武器(因公携带除外)、火药、爆炸物、其他造成腐蚀的物品、易燃物品、对飞机/旅客或运输物品造成干扰或对其具有危险的物品、不适合飞机运输的物品或动物;
    10. 具有严重疾病或重伤;
    11. 患有传染病或怀疑患有传染病,可能影响工作人员、机组人员或其他旅客的健康时;
    12. 拒绝按照公司要求采取预防传染病的措施;
    13. 旅客处于醉酒状态或明显处于受药物影响的状态时;
    14. 旅客的卫生状态对其他旅客造成极度不适或不便时;
    15. 无同行者的不满12周岁(日本国内运输时为不满8周岁)的儿童;或
  5. 旅客在以前乘机时发生了符合本款第5项的任一种情况,公司判断该行为有可能再次发生。
  6. 旅客出示的客票符合以下的任一种情况,公司有权保留该客票:
    1. 非法获得的或从填开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实体购买的;
    2. 已上报丢失或被盗的;
    3. 伪造客票;或
    4.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其任何乘机联进行更改。
  7. 出示机票者无法证明自己为机票“旅客姓名”栏中显示的人时,公司有权保留该客票。
  8. 无视公司要求,旅客未能支付全部或部分票款、费用、资费或税款,或可能无法履行公司与旅客(或客票付款人)之间达成的信用安排的。

出现本款第5项(c)(d)(e)或(f)所述情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为防止旅客持续实施上述不当行为、未履行义务行为、妨碍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旅客的强制约束。

(B)(附条件接受运输)

如果乘机旅客的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对其自身造成危险或风险,公司对旅客因该等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创伤或任何恶化或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C)(运输限制)

  1. 对无人陪伴的儿童或婴儿、残疾人、孕妇或病人的承运应当符合公司规则,并可能需要事先与公司进行安排。
  2. 如果某一航空器上登机的全部旅客和/或装载的行李的总重量可能超过该航空器的最大载重量,公司可根据公司规则决定载运哪些旅客和/或行李登机。
  3. 为了保证紧急逃生时救援人员可以开展工作,公司可拒绝旅客就坐于紧急出口座位,并为其更换为其他座位。如该座位为公司收取附加费的特殊座位,公司将退还所收费用,且不再收取换座相关费用。公司可基于合理判断,在旅客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作出此决定:
    1. 年龄未满15周岁;
    2.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理由,无法在紧急逃生时提供帮助的人员,或者可能因提供帮助对旅客自身健康构成风险的人员;
    3. 无法理解公司提供的逃生程序或不理解工作人员及机组成员的指令;
    4. 不同意在紧急疏散时提供协助。

第11条(违规搭乘)

  1. 以下的情况视为违规搭乘,公司将向相应旅客收取适用的违规搭乘航段的票价及费用,以及相当于搭乘时该航段规定的最高旅客票价和费用2倍金额的合计值。但是,如无法判定其搭乘航段,则从其搭乘航班的出发地开始计算:
    1. 公司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要求出示机票但未出示时,或未经公司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同意而搭乘超出机票所示航段时;
    2. 故意使用无效机票搭乘时;或
    3. 通过违规申报而获得适用票价的特殊优待进行搭乘时。

第 12 条(退票)

(A)(总则)

  1. 除适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况外,机票或部分机票未使用时,公司将根据旅客要求,按照本条及公司规定对该未经使用的机票进行退票处理。本条适用于客票的规定,适用于EMD。
  2. 根据公司规则,受限于适用于某些票价的条件,公司将限制或拒绝退款客票。

(B)(退款对象)

  1.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公司以能够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权根据本运输总条件获得退款为前提条件,向客票上所列明的人退款,或者退款给购买客票的人。
  2. 如果已填开的客票符合以下情况,公司将在各类情况下,向该指定的人、机构或信贷公司退款。
    1. 若基于商业信用卡填开客票,将向发行该卡的信贷公司退款;
    2. 为根据环球航空旅行计划(UATP)填开的客票,则退款给对应的UATP卡用户。
  3. 办理退款时,旅客必须将未使用的乘机联和行程单/收据交回公司。
  4. 提交全部的未经使用的乘机联及电子机票旅客存根,并主张自己可接受按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退款者,对其进行的退款均为有效退款,公司没有责任对真正的权利所有人进行重复退款。

(C)(退票期限)

任何票价、税款、费用和资费的退款如果超过客票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后30日,将不予退款。

(D)(拒绝退票的权利)

  1. 旅客将客票出示给公司或一国政府官员以证明其离境意图,公司可拒绝退票,除非该旅客能够向公司充分证明其已获准留在该国,或者其将采用其他承运人或其他交通工具离开该国。
  2. 若根据本规定第10条第(A)款第7及第8项的规定,公司拒绝运输或者将旅客驱逐航班时,公司不退其客票款。

(E)(退款货币)

退款将根据客票原付款时所在国家和作出退款时所在国家的适用法律办理。退款通常以客票和资费付款所使用的货币进行,但可以根据公司规则以其他货币进行。

(F)(公司退票)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将仅在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最初填开客票的情况下对客票自愿退票。

第13条(旅客提出的变更行程与退票)

(A)(变更行程)

  1. 根据公司规则,适用于某些票价的条件可能限制或禁止行程变更。
  2. 在下列情况下,应旅客要求,公司可对未使用的客票、乘机联作出行程变更:
    1. 公司填开客票;
    2. 公司为客票所载“原始填开”栏所记载的原始填开承运人;
    3.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
      1. 公司为行程变更后首个续程航段未使用的乘机联所载的“承运人”栏中指定的承运人;
      2. 公司为该乘机联所指定的承运人;
      3. 该乘机联所载“承运人”栏中未指定任何承运人。
      1. 如果填开客票的承运人被指定为任何续程航段的承运人,则上述(i)、(ii)和(iii)任一情形下,均须取得该填开客票承运人的背书同意。
  3. 运输开始后,应适用下列规定:
    1. 除非旅客到达客票上记载的运输目的地之前提出附加运输的要求,否则不得按全程票价办理该附加运输;
    2. 如果行程变更后的新航线不满足适用往返折扣的条件,则即使已完成航段的客票是基于往返折扣填开的,也不得适用往返折扣。
  4. 行程变更后客票填开之日适用的票价和资费即为运输开始日适用的票价和资费。但是,客票皆未使用的旅客要求变更乘机联航线的,根据公司规则和适用的票价规则,行程变更后适用的票价和资费可以是变更当日适用并反映在客票上的票价和资费。
  5. 公司将向旅客收取行程变更后所适用的票价和资费与旅客原来支付的票价和资费之间的差额,或根据本协议第12条以及本条(B)款向旅客安排退款(如有)。
  6. 因航线、承运人、舱位等级或者航班变更重新填开的客票的有效期限应与原客票相同。但客票皆未使用的旅客要求变更未使用的客票航线的,新客票的有效期限应当自行程变更的客票填开之日起计算。
  7. 应旅客要求行程变更的,取消预定座位的时限和取消、变更预定座位的资费,根据公司规定,应同样适用。

(B)(退票)

  1. 自愿退票及第10条(A)款第9项规定的拒绝运输或者将旅客驱逐时,退款金额如下:
    1. 旅行尚未开始时,为已支付的票价和费用减去公司规定的手续费之后的金额;
    2. 已完成部分旅行时,为已支付的票价和费用与已搭乘的航段所适用的票价和费用的差额,再减去公司规定的取消手续费之后的金额。
  2. 国际运输中,如果对部分客票退款导致该客票被用于禁止运输的航段,则应按照本款第1(b)项规定确定退款,视作该客票使用至未禁止运输的地点。

第14条(非自愿变更/退票)

(A)(日程)

  1. 公司承诺在合理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运送旅客及其行李,并遵守于旅程当日生效的、正式公布的日程。但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显示的时间仅为预计的日程,而非确定的,且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改变任何航班日程计划。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旅客和/或其行李与其他航班衔接相关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2. 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就已受理的运输更换任何其他承运人或更换航空器。
  3. 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变更、延期或推迟任何航班或此后任何进一步运输的权利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预订,或决定是否应起飞或降落。除根据本条(B)款第3项和第4项或(C)款第3项和第4项规定退还未使用部分的票价与费用外,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B)(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的变更和退票)

  1. 不可抗力事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事由。
    1. 由于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天灾、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禁运、战争、敌对行动、骚乱或不稳定的国际关系),无论是现实发生的、可能发生的或报告的,还是由于与该等事实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延误、要求、条件、事实或要求;
    2. 由于任何无法预见、预期或预测的事实;
    3. 由于任何适用法律;或
    4. 由于公司或其他方面临的劳力、燃料、设备短缺或劳动问题等。
  2. 因不可抗力导致以下情况时,公司将根据旅客的选择遵循下列第3或4项的规定:
    1. 公司取消航班;
    2. 未按计划合理飞行;
    3. 未在旅客目的地或者经停点停机;或
    4. 未提供事先确定的座位,或造成旅客错过原预订的衔接航班
  3. 变更
    1. 在日本国内运输中,使用任何其他有座位的公司航班,将旅客和行李运输至该机票显示的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或公司指定的临近机场。
    2. 在日本国内运输中,在航班出发后变更机票上显示的目的地时,公司选择以下任意方式,协调将旅客和行李运输至该机票显示的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的航班:
      1. 任何有座位的公司航班;
      2. 任何有座位的其他承运人航班;
      3. 其他运输方式。
    3. 上述(a)和(b)的情况下,公司不调整旅客票价和费用的差额。
  4. 退票
    1. 依据(C)款第4项计算退票。

(C)(因公司责任的原因导致的变更和退票)

  1. “公司责任的原因”指除本条(B)款规定的以外的其他任何事件。
  2. 因公司责任的原因导致以下情况时,公司将根据旅客的选择遵循下列第3或4项的规定:
    1. 公司取消航班;
    2. 未按计划合理飞行;
    3. 未在旅客目的地或者经停点停机;或
    4. 未提供事先确定的座位,或造成旅客错过原预订的衔接航班。
  3. 变更
    1. 公司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将旅客和行李运输至该机票显示的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
      1. 任何有座位的公司航班;
      2. 任何有座位的其他承运人航班;或
      3. 其他运输方式。
    2. 上述变更的情况下,不调整旅客票价和费用的差额。
    3. 因承运旅客的承运人未按计划运行航班或者更改航班计划,造成旅客未能赶上其预订的公司续程衔接航班的,就该等错失衔接航班,公司不承担责任。
    4. 应公司要求变更行程变更的旅客,有权保留该旅客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对应的免费行李限重。
      如旅客从旅客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转至更低级别的舱位等级并享有退费的,本条规定亦应适用。
  4. 退票
    1. 除本条公司责任的原因之外,在按照第10条A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拒绝载运或驱逐旅客等情况下,旅客无法使用其客票所示的运输,所作退款金额为:
      1. 如果航程没有开始,则退款金额为已付票价全款;
      2. 已完成部分旅行时,为已支付的票价与已搭乘的航段票价之间的差额;
    2. 在国际运输中,当旅客应公司要求,搭乘比自己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更低的舱位等级时,除适用法律或公司规则另有规定外,退款金额为该行程的适用票价(若是包含在全程票价中的一部分航程,将按照距离比例计算的金额)乘以以下的定率:
      1. 头等舱到公务舱:50%;
      2. 公务舱到豪华经济舱:40%;
      3. 公务舱到经济舱:50%;
      4. 豪华经济舱到经济舱:30%。
      1. 但是,通过其他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则适用运营航空公司的规则。
    3. 在日本国内运输中,当旅客应公司要求,搭乘比自己原支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更低的舱位等级时,除公司另有规定外,退款金额如下:
      1. 如果是可以免费变更预订的票价,则为已支付的票价额与以最初乘坐该更低的舱位等级计算该更低的舱位等级的航段所需的票价额之间的差额(若是包含在全程票价中的一部分航程,将按照距离比例计算的金额);
      2. 如果是上述(i)以外的票价,则为适用于该航段的票价(若是包含在全程票价中的一部分航程,将按照距离比例计算的金额)乘以30%的金额。

(D)(因超售等导致限制搭乘)

因公司责任的原因导致要求搭乘预订航班的旅客(仅限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前,在公司机场柜台出示有效座位预订的机票并要求办理搭乘手续的人员。)数量多于预订航班的座位数量,而无法向部分旅客提供座位时,公司向持有有效座位预订的旅客征集愿意响应公司的协助请求,主动放弃搭乘该预订航班的旅客。放弃搭乘的人数不满足要求时,公司可能会根据公司规定的搭乘优先顺序拒绝旅客搭乘。公司对于这些旅客,除基于本条(C)款第3项或第4项处置外,另行支付公司规定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作为合作奖励。

(E)(应急计划)

公司航班在美利坚合众国机场地面滞留超过一定时间,旅客无法下飞机时,公司将按照规定的应急计划,尽力妥善解决问题。应急计划并不能保证实施结果,不属于运输合同的构成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承运人承运的代码共享航班,适用实施承运的其他承运人的应急计划(如有)。

第 15 条 (行李)

(A)(行李受理的限制)

  1. 公司将拒绝受理以下行李:
    1. 不符合第一条中“行李”定义的物品;
    2. 可能危及航空器或任何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品规则》及公司规则中所规定的危险品;
    3. 拟离港、到达或飞越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4. 公司认为因重量、尺寸、形状或易碎、易变质等原因而不宜运输的物品;
    5. 活体动物,但本条(J)款规定的除外;
    6. 遗体;
    7. 枪支、刀剑及其他类似物品,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公司判断不适合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物品;
  2. 公司将拒绝受理以下带入机舱内的行李:
    1. 类似枪支、刀剑等的物品及类似爆炸物的物品(手枪造型的打火机、手榴弹造型的打火机等);
    2. 公司判断可能成为凶器的物品(球棒、高尔夫球杆、溜冰鞋等)。
  3. 对于本款第1项和第2项禁止作为行李运输之物品,公司可以拒绝运输,并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如发现该等物品,可以拒绝其继续运输。
  4. 公司拒绝受理以下物品的托运:易变质腐烂的物品、货币、宝石类、铂金、黄金及其他贵金属、有价证券、证券、银行券、印花税票类、美术品、古董及其他贵重物品、文件、护照等旅行所需要的身份证件以及样品等。
  5. 行李如果没有妥善包装在可以承受航空运输一般操作的行李箱或其它容器内时,公司可以拒绝受理该行李的托运。
  6. 如果携带本款第1项所述的任何物品,无论是否禁止将该物品作为行李运输,这种运输应遵守本运输总条件中适用于行李运输的资费、责任限制和任何其他规定。

(B)(安全检查)

  1. 旅客和行李应接受安全检查,除非政府官员、机场官员或公司明确认为无需安全检查。
  2. 基于安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破坏航空器的行为)和/或任何其他原因,公司将在相关旅客或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打开行李和/或使用某种设备检查旅客行李中的内容物。虽有前款规定,但公司仍然可以在旅客本人或者第三人不在场时对其行李进行检查,以查看其是否持有或者其行李中是否含有本条(A)款项第1项和第2项所指的任何违禁物品。
  3. 基于安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防止非法劫持、控制或破坏航空器的行为)和/或任何其他原因,公司将通过直接或使用仪器(如金属探测器)接触旅客的衣物和个人配饰(包括假发)的方式对旅客的物品进行搜查。
  4. 如旅客不同意本款第2项规定的检查,公司将拒绝承运该旅客的行李。
  5. 当旅客不同意本款第3项规定的搜查时,公司将拒绝搭载该旅客。
  6. 如公司在按本款第2项、第3项对违禁物品进行检查或者搜查时,发现存在本条(A)款项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违禁物品时,可以拒绝运输该行李,或者对该行李予以处置。

(C)(托运行李)

  1. 除公司规则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旅客出示了有效客票(涵盖公司航线或公司及一个或者多个其他联程承运人的航线上的运输)后,公司将受理旅客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指定办事处的(就客票上指定运输路线上的)托运行李。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拒绝受理行李的托运:
    1. 超出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或经由任何客票上未指定的路线的;
    2. 超出中途分程地,或超出旅客转机点的(特指中转航班从客票预定到达地以外的机场起飞的情形),除非公司另有规定;
    3. 超出行李交接点的(特指交接至任何未与公司签订联运行李协议的承运人,或与公司的运输总条件不同的承运人的情形);
    4. 旅客未预定座位的航段;
    5. 旅客希望将其全部或部分行李返还至规定地点以外的地点;
    6. 旅客不足额支付相关资费的航段。
  2. 当托运行李交付公司时,公司将在数据库中登记托运行李的件数和/或重量,并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行李识别标签。
  3. 托运行李上如没有姓名,首字母或其它能辨别个人姓名的标识时,旅客必须在办理托运手续之前自行添加相关标识。
  4. 公司会尽可能地让托运行李与委托托运的旅客搭乘同一航班,同时运往目的地。但在公司判断难以运输时,可能会使用额定载重量尚有剩余的其他航班或委托其他运输机构运输。
  5. 公司将受理超过以下限量的托运行李,但前提是必须就此事先向公司发送适当通知,并取得公司事先许可:
    1. 每件行李的最大外长、最大外高和最大外宽的总和(以下简称“三边之和”)不应超过203厘米(80英寸),且可以收纳在登机航班的货舱内;
    2. 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应超过32公斤(70磅);和/或
    3. 所有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220磅)
    1. 如果公司接受该等运输,则根据公司规则进行收费。但是,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受理任何一件三边之和超过292厘米(115英寸)和/或重量超过45公斤(100磅)的行李。

(D)(非托运行李)

  1. 除公司另行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允许每位旅客携带以下范围内的行李登机。
    1. 不超过一件;
    2. 总重量不应超过10公斤(22磅);和
    3. 三边之和不应当超过115厘米(45英寸)(但对于总座位数不足100个的航空器,不应当超过100厘米(39英寸)),且其尺寸应当可以放入客舱内的密闭行李架或收纳在前方旅客座位下方。
  2. 公司允许每位旅客按照公司规定仅携带一件随身用品登机。
  3. 上述第1项及第2项中带入机内的行李和随身用品的合计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22磅)。
  4. 尽管有本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不得将公司认为无法安全收纳至客舱内的行李带入机内。
  5. 公司将允许旅客携带不适合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如易碎的乐器)进入客舱,但前提是必须就此事先向公司发送适当的通知并取得公司的事先许可。该等行李的运输应按照公司规定收取费用。

(E)(免费行李限额)

  1. 各旅客的免费托运行李额,以每种票价的规则为准。各免费托运行李额显示在电子机票行程单/收据上。另外,在本条(D)项第1号规定的随身携带行李是免费的。
  2. 在日本国内运输中,不使用座位的婴儿,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该婴儿的行李视为与其同行旅客的行李。
  3. 在同一航班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旅客同时委托公司将其行李运输至同一地点时,如旅客提出要求,公司可以将这些旅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合并,合并后的免费行李限额应当等于各旅客行李件数上限之和。
  4. 旅客自用的可折叠婴儿推车/推车、婴儿或儿童用的背包和/或汽车座椅以及残疾旅客自用的轮椅和其他类似的辅助装置均免费受理,且不计入免费行李限额。

(F)(特殊处理的免费行李限额)

除上述第(E)款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外,对于公司规则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保管的个人物品,公司会将其作为随身行李运输,不另外收取费用。

(G)(超规行李)

  1. 超过本条(E)款第1项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应按照公司规定支付超额行李费。
  2. 除非公司事先与旅客另有约定,公司可以通过其他航班或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旅客行李。
  3. 关于行程变更时超规格行李费的支付和退款,按照第13条(A)款第5项实施;关于取消运输时超规格行李费的退款,按照第13条(B)款第1项实施。因非承运人原因或非旅客原因导致的运输行程取消或者变更的情形下支付或者退还超规格行李费,应当按照第14条(B)款第3项和第4项以及第14条(C)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办理。
  4. 在规定时间前取消该行李运输,全额退还对该取消运输航段适用的超规格行李费。

(H)(行李价值超过责任限额的声明及超额声明价值费)

  1. 旅客可以对其行李价值进行声明,且其所声明的行李价值可以超过第20条(B)款第6项、第7项和第9项规定的公司责任限额。但在旅客做出此种声明的情况下,公司将收取超额声明价值费。
    1. 在国际运输中,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将对超出价值部分按照每100美元(或其尾数)加收0.50美元的费率。但一名旅客所声明的行李价值不得超过2500美元。
    2. 在日本国内运输中,公司将对超出价值部分按照每1万日元加收10日元的费率。
  2. 除公司另有规定,旅客可以在旅程的出发地支付直至目的地的超额声明价值费。但是,如果部分航段的运输是由其他承运人履行,且该承运人所收取的超额声明价值费与公司不同的,公司可以拒绝受理就该部分的超额价值声明。
  3. 取消所有旅行航段时,全额退还对该取消运输航段适用的超额声明价值费。如果部分运输已完成,公司将不退还多交的超额声明价值附加费。

(I)(行李的提取和交付)

  1. 旅客须自行承担责任,在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对照行李识别标签(行李认领存根以及行李标签)的编号,认领和接收其行李。此时,公司可能会要求旅客出示行李认领存根。
  2. 公司仅可将行李交付给持有托运行李时发放的行李认领存根的旅客。对于持有行李认领存根的人是否为对应行李的合法权利者,公司没有义务进行确认。公司无义务确认行李认领存根的持有人是否确实有权接受行李交付,公司不对因未能确认前述事项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3. 如果行李认领人无法按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领取行李,则只有在该认领人能够向公司证明其有权领取行李,并且经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供足够的担保以补偿公司因交付行李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时,公司才会将行李交付给该认领人。
  4.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且在时间和其他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行李认领存根持有人的要求,在出发地或非约定的经停地点交付托运行李。
  5. 行李认领存根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若没有通过书面阐述异议而领取了行李,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可以认为行李状态良好,并且公司按照运输合同交付了行李。
  6. 行李到达后,经过长时间仍无人认领时,公司可能会适当处理该行李。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和费用全部由旅客承担。

(J)(动物)

  1. 根据公司规则并经公司事先同意,公司将受理被驯养动物(如狗、猫、家禽和其他宠物)的运输,但前提是旅客将这些动物装入适当的容器中,并取得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和任何国家或地区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2. 公司受理动物作为旅客行李运输时,该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应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内,而应作为超重行李按公司规定由旅客支付费用。
  3. 尽管有前述第2项规定,陪伴残疾旅客的辅助或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将按照公司规则免费运输,且不计入免费行李限额内。
  4. 公司受理动物运输后,在旅客遵守公司规则并对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公司将受理该动物的运输。该等动物因其固有性质发生伤害、疾病或死亡的,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动物对公司或其他旅客造成损失时,旅客承担赔偿该损失的责任。

第 16 条 (地面运输服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安排、运行和提供机场内、机场之间、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
除由公司直接运营的地面运输服务外,任何该等服务将由独立运营人提供,该运营人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公司的代理或受雇者。即使公司工作人员协助旅客安排地面运输服务,公司对独立经营人的作为与不作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为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服务时,包括旅客的机票、行李价值等有关约定等票据上记载或引用的公司规定,也适用于该地面运输。即使未使用该等地面运输服务,任何部分票价均不予退款。

第17条(公司安排和机上餐食)

(A)(公司安排)

在为旅客安排运输附带的酒店或其他服务时,无论公司是否承担该酒店或其他服务和/或安排的费用,公司对旅客因该酒店或其他服务和/或安排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成本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B)(机上餐饮)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提供的机上餐饮免费。

第 18 条 (行政手续)

(A)(遵守适用法律)

旅客应遵守相关国家(例如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公司规则以及公司发出的指令。
公司工作人员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对旅客获得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守该适用法律给予任何帮助、协助、指导等的,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该等帮助、协助、指导等导致旅客未能获得该等文件或未能遵守该等适用法律的,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B)(护照和签证)

    1. 旅客应向公司出示有关国家(例如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的适用法律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公司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有必要时,允许公司制作并保留其复印件。但即使旅客向公司出示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且公司载运该旅客,也不应被视为公司对这些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做出了保证。
    2. 公司保留拒绝旅客运输的权利,如在任何方面不遵守该等适用法律或出境入境或其他必要文件不全,公司保留拒绝运输旅客的权利。
  1. 旅客因未遵守本条款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公司因旅客未遵守本条款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旅客应当就此赔偿公司。
  2. 若因旅客在过境国家或目的地国家被拒绝入境,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将旅客送回出发地或其他地点,旅客应支付适用的票价、资费及其他费用。公司可以用旅客已经向公司支付的任何客票未搭乘航段的票价和/或资费或公司持有的该旅客的任何资金充抵上述票价、资费及其他费用。公司不退还运输至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地点所收取的票价。

(C)(海关检查)

旅客根据要求必须接受海关等政府机关对托运行李或可带入机舱的行李的检查。旅客未遵守本款规定的,公司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因旅客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旅客应就此赔偿公司。

(D)(政府规定)

公司经过合理判断决定拒绝运输旅客的,或者任何适用法律要求公司拒绝运输旅客的,公司不会因为拒绝运输该旅客而对该旅客承担任何负责。

第 19 条 (连续承运人)

  1. 凭一张客票的运输,或凭一张客票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承运人完成的任何连续客票的运输,应视为一次运输。
  2. 即使公司是填开客票的承运人,或在客票或任何包含连续承运人运输的连续客票中被指定为第一航段承运人,公司对其他承运人经营的任何部分均不负责,除非本运输总条件另有规定。
  3. 每一承运人对旅客在旅程中发生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用该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第 20 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适用法律)

  1. 本公司所实施的国际运输,应遵守适用于该运输的公约所确立的有关责任的规则和限制,除非该运输是不适用本公约的运输。
  2. 在不与上述第1款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公司应履行或提供的任何运输和其他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适用法律;和
    2. 本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则,可在任何一家公司办事处查阅。
  3. 承运人的全称及其简称,应当载于承运人的规定中。承运人的名称,可能简略记载于机票票面上。根据规定条款,承运人的地址为与机票票面上承运人的首个简称同一行记载的出发地机场,此外预定经停地(根据需要,承运人可能对此进行变更。)为第1条所定义的地点。

(B)(旅客的死亡和身体伤害)

  1. 关于发生旅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时造成的损失,如果导致该损失的事故或事件发生在航班机舱内或者以乘降为目的的作业过程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以外的其他公约的国际运输,公司根据公约第22(1)条同意:
    但是,当故意造成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人提出任何索赔时,由他人代表该人提出任何索赔时,或出现任何与之相关的索赔时,公司与此相关的权利均不受本条任何内容的影响。
    1. 公司在《公约》第17条所指的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引起的索赔中,不适用《公约》第22条第1款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 公司对公约第17条所指的旅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引起的索赔,在不超过151,880特别提款权(不包括法院认为合理的律师费等索赔成本)的情况下,不能利用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抗辩。
  3. 日本国内运输的情况下,如能够证明公司和/或工作人员为防止该损失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或者未能采取该措施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C)(行李的损失)

  1. 关于发生行李损失、破坏或损毁时造成的损失,如果导致该损失、破坏或损毁的事故发生在航班机舱内或者在行李处于公司管理期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以外的其他公约的国际运输,如能够证明公司和/或工作人员为防止托运行李的损失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该措施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日本国内运输的情况下,如能够证明公司和/或工作人员为防止托运行李的损失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该措施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关于带入机舱内的行李及旅客随身携带或佩戴的物品发生损失、破坏、遗失或损毁时造成的损失,仅限能够证明公司或工作人员存在过失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非因公司过失造成的非托运行李损坏,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为旅客装卸或转运非托运行李所提供的协助,应视为对旅客的无偿服务。
  6. 在国际运输中,公司对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519特别提款权为限。
  7.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以外的其他公约的国际运输,公司对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250法国金法郎)为限。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332特别提款权(5,000法国金法郎)为限。
  8. 托运行李的出发地或到达地为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内地点时,公司责任遵循上述第6项和第7项所述规定。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以外的其他公约的国际运输,基于第15条(C)款第5项的规定,除事先协商后接受运输的托运行李外,将重量超出32kg(70磅)的各托运行李物品重量视作未超过32kg(70磅)。(由此,上述第7项所述的适用的公司的责任限度额为 544 SDR(8,000法国金法郎)。)
  9. 在日本国内运输中,公司对行李的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5万日元为限。
  10. 如果旅客已根据上述第6项、第7项和第9项预先声明更高价值,并依据第15条(H)项支付附加费,则以该更高的声明价值为限。
  11.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旅客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和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所有索赔应由旅客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金额。
  12. 在国际运输中,向旅客交付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或托运行李的一部分遭受损失时,公司对未交付部分或受损部分的责任,与旅客托运行李的物品或内容价值无关,按照重量计算。
  13. 关于行李及其他由公司保管的旅客物品发生损失、破坏、遗失或损毁时造成的损失,若由物品固有的缺欠、品质或瑕疵引起时,无论公司是否了解内情,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旅客行李内所装物品造成旅客行李损坏的,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财产损坏其他旅客的行李或者公司的财产的,该旅客应当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5. 如物品不构成本运输总条件所规定的行李,公司可以拒收。但是,如果物品已交付给公司且公司已接收,应当适用本运输总条件规定的行李估价和责任限额,并按公司公布的费率和资费标准处理。

(D)(责任限制)

  1. 本条中规定的责任限制,如能证明损失是因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则不适用。但是,因公司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时,必须进一步证明该人员当时正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发生该损害。
  2. 公司为其他承运人运输的航段填开客票或受理行李托运时,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该业务。公司对应由公司运输的航段以外的航段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此外公司对公司运输航段以外产生的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国际运输中,若公司为运输合同上首个承运人或最终承运人时,如旅客根据公约的规定,就该损失向公司提请赔偿时,不受此限。
  3. 如能证明旅客的过失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了损失或加大了损失时,在该过失或不当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或加大损失的范围内,公司可以免除对索赔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4. 对于因公司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旅客未能遵守该等适用法律或公司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由符合本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则的运输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害或特殊损害或惩罚性损害负责,无论公司是否知道可能发生此种损害。
  6. 因旅客的故意或过失,或因旅客未遵守本运输条款及基于本条款的规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该旅客必须对公司赔偿损失。
  7. 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承运人,旅客使用公司的机票搭乘其他承运人的航线时,该运输适用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公司对该运输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非本运输总条件另有规定,公司保留公约及适用法律规定的一切抗辩权利。公司还保留就公司就损害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导致损害的第三方提出代位求偿权主张的权利。
  9. 本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则中关于免除或限制公司责任的任何条款,也应适用于履行各自职责的任何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航空器被公司用于运输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履行各自职责的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在本运输总条件下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 21 条 (索赔和诉讼时效)

(A)(索赔的时间限制)

行李发生损坏的,有权提取行李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公司任一办事处投诉,且不迟于收到行李之日(不含当日)后7日内投诉。行李发生延误的,应当在行李交付之日(不含当日)后21日内投诉。行李丢失的,应当在应交付行李之日(不含当日)后21日内投诉,否则不得提出损失索赔。任何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时间内发出。在国际运输不适用公约的情况下,如果索赔人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则未发出此种投诉通知不妨碍索赔人提起诉讼:

  1. 其在合理情况下无法作出此种通知;或
  2. 由于公司存在欺诈,该等通知未能送达;或
  3. 公司已经知晓旅客的行李损坏。

(B)(诉讼时效)

对于国际运输,因公司责任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在在以下任一日期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实际到达目的地之日、航空器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否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第22条(准据法和管辖权)

  1. 在国际运输中,本运输总条件的解释依据公约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日本国内运输中,本运输总条件的解释依据日本法律,本运输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日本法律。
  2. 在国际运输中,关于基于本条款的运输相关争议的管辖权规定,依据公约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日本国内运输中,关于基于本条款的运输相关争议,无论何方索赔,或依据任何法律依据索赔,都以日本法院作为专属的协议管辖法院,其诉讼手续依据日本法律进行。

第23条(放弃集体诉讼权利)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旅客对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只可以个人名义提起,不得作为集体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提起或主张。

第 24 条 (法律的优先适用)

即使客票中、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条款因违反适用法律而无效,这些条款中与适用法律不相抵触的部分仍应保持有效。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款。

第 25 条 (修改和豁免)

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均无权更改、修改或豁免运输合同、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的任何规定。

附则

第 1 条 (生效日期)

本运输总条件自2026年5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