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运输总条件自年月日(after_zh/cn)起开始适用。
本运输总条件正式文本为英文版,简体字文本仅供参考。
请浏览英文网站查看正式文本。
“工作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或承包人等协助履行运输合同的人员。
“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显示在机票上或出票时同时发出的关联机票上的旅客航程中的预定的经停地点,或在承运人时刻表中显示的地点。
“适用法令等”是指适用于全日本运输旅客或行李的相关法律、政令、部令以及由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限制、规则、命令、要求及必要条件。
“指定代理店”是指代理承运人向旅客销售由承运人提供的航空旅客运输服务,以及在有该承运人授权的情况下由其他承运人提供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销售代理店。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途中携带的包括穿、用、娱乐或便利所需的适当物品、随身用品及其他携带物品。若无特别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带入机舱内的行李两种。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由承运人填开的仅为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由两部分组成:由承运人附在托运行李的特定物件上的行李标签部分,以及提供给旅客的行李认领存根。
“运输”是指无偿或有偿运送旅客或行李的航空运输。
“承运人”是指航空承运人,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以及任何根据该客票运输旅客和/或其行李,或提供或承诺提供该运输所附带的任何其他服务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保管的行李,承运人亦负责发行行李认领票等业务。
“儿童”是指在运输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公司”单独或合称指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和ANA Wings株式会社。
“公司办事处”是指公司的营业办事处及其互联网网站。
“公司规则”是指除本运输总条件以外,公司有关旅客和/或行李运输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布的票价表、费率表和收费标准。
“连续客票”是指与另一客票一起填开给旅客的客票,这些客票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
“公约”是指下列文书中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文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署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经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蒙特利尔公约”)。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全部七天在内。
但用于计算通知期间的天数时,发出通知的当日不应计算在内。
此外,用于确定客票的有效期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也不应计算在内。
“目的地”是指运输合同中的最终停靠地点。在返回出发地的航班中,目的地与出发地相同。
“国内运输”是指国际运输以外的航空运输,即运输合同上的出发地及目的地或预定经停地均在日本国内的运输。
“EMD”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指定代理店发行的电子票证,是要求向该券上所记载的人士发行机票或提供旅行所需服务的电子票证。
“乘机联”是指采用明确记载有效运输的特定航段的记录于公司数据库中的搭乘券。
“法国金法郎”是指由65.5毫克黄金制成的法国法郎,含金标准为1000分之900。法国金法郎可以兑换成整数金额的任何国家货币。
“婴儿”是指在运输开始之日年龄未满2周岁的人。
“国际运输”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运输(公约适用者除外)。
该定义中适用的“国家”包括拥有主权、宗主权、实行委任统治、权力或托管统治下的所有地区。
“行程单/收据”是电子客票的构成部分,其上载有旅程、机票相关信息、部分运输合同条件及各项通知,旅客可将其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据资料。
“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载运或者将要载运在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但是,机组人员除外。
“行程变更”是指旅客所持正式签发的客票中原定的航线、承运人、舱位等级、航班或有效期等要素发生更改。
“SDR”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在司法程序中,则按照最终庭审日的对应货币的SDR价值进行换算,在其他情况下,则以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日或申报行李价值当天对应货币的SDR价值进行换算。
“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地点,有意间断旅行的行为。
“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和/或行李运输填开的在公司数据库中登记的电子客票。
其中标明了运输合同的部分条件和有关通知,并包含本运输总条件下的乘机联和行程单/收据。
“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所有行李。
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的任何规定,除非公约允许或本公约另有明确规定,均不构成公司对公约任何规定的修改,或对公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旅客票价、超规格行李费、其他费用与收费标准、航班时间表及其他必要事项,应与本运输总条件一并在本公司办事处及其指定代理处予以公布。
对于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公司有权排除本运输总条件中任何规定的适用。
根据与本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所进行的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应遵守本公司适用于包机的运输条件。
除适用法律禁止外,公司有权变更、修改或修订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但这种变更、修改或修订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或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通知。
任何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均应遵守自客票第一乘机联所涵盖的运输开始之日起有效的运输总条件和公司规则。
旅客将被视为已知悉并同意本运输总条件以及公司依本运输总条件制定的旅客和/或行李运输相关规定。
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规则,可允许在任何约定的经停地点进行中途分程。
票价仅适用于起运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服务,不包括机场地区内、机场间、机场至市区的地面运输服务。但是,公司明确规定由公司提供地面运输服务且不另行收费的情况除外。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票价应仅适用于与之相关的公开航线。同一票价有多条航线的,旅客可以在客票填开前指定航线。如果旅客没有指定航线,公司可决定航线。
政府、其他公共当局或机场运营人就旅客或其使用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金、费用和资费,应当在公布的票价、费用和资费之外由旅客支付。
但是,日本国内运输的票价、费用和资费中包含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票价和费用,除以其公布的货币支付外,公司还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指定的货币支付。如果使用与票价或费用公布时所用货币不同的币种支付,则应按照根据公司规则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
公司从搭乘计划日前的355天开始在公司办事处受理座位的预订申请。但是,公司对于支付特定票价的旅客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客票未在公司规则规定的售票期限前填开给旅客的,公司可以取消其定座。
公司可能会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因机型发生变更等原因而更改旅客已指定的座位。
此变更可包括座位位置、座位类型及其规格的更改。
旅客未使用定座座位的,公司可以要求旅客根据公司规则交纳服务费。
对公司以外的其他承运人规定需要重新确认定座的,旅客未在承运人规定时间内重新确认承运人定座的,公司可取消旅客后续由公司承运的航班定座。
除非公司另行同意,旅客应自行承担其为定座或取消定座而使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的任何通讯资费。
旅客同意,其个人资料将由旅客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给公司,并由公司保留,或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传输给公司其他办事处、其他承运人、旅行服务提供商、政府机关、或旅客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或过境及转机国家的其他实体或机构,用于办理运输定座、获取辅助服务、协助完成出入境手续、向政府机关提供该等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为旅客的旅行提供便利的任何其他必要目的。
旅客在登机、下机、机场或航班机舱内的任何行为,或在其行李装卸地点,必须遵循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的指示。
如果公司根据其合理判断认定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的,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或要求旅客下机,并以同样方式处理其行李:
出现本款第5项(c)(d)(e)或(f)所述情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为防止旅客持续实施上述不当行为、未履行义务行为、妨碍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旅客的强制约束。
如果乘机旅客的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对其自身造成危险或风险,公司对旅客因该等状态、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创伤或任何恶化或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任何票价、税款、费用和资费的退款如果超过客票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后30日,将不予退款。
退款将根据客票原付款时所在国家和作出退款时所在国家的适用法律办理。退款通常以客票和资费付款所使用的货币进行,但可以根据公司规则以其他货币进行。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将仅在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最初填开客票的情况下对客票自愿退票。
因公司责任的原因导致要求搭乘预订航班的旅客(仅限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前,在公司机场柜台出示有效座位预订的机票并要求办理搭乘手续的人员。)数量多于预订航班的座位数量,而无法向部分旅客提供座位时,公司向持有有效座位预订的旅客征集愿意响应公司的协助请求,主动放弃搭乘该预订航班的旅客。放弃搭乘的人数不满足要求时,公司可能会根据公司规定的搭乘优先顺序拒绝旅客搭乘。公司对于这些旅客,除基于本条(C)款第3项或第4项处置外,另行支付公司规定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作为合作奖励。
公司航班在美利坚合众国机场地面滞留超过一定时间,旅客无法下飞机时,公司将按照规定的应急计划,尽力妥善解决问题。应急计划并不能保证实施结果,不属于运输合同的构成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承运人承运的代码共享航班,适用实施承运的其他承运人的应急计划(如有)。
除上述第(E)款规定的免费行李限额外,对于公司规则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保管的个人物品,公司会将其作为随身行李运输,不另外收取费用。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安排、运行和提供机场内、机场之间、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
除由公司直接运营的地面运输服务外,任何该等服务将由独立运营人提供,该运营人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公司的代理或受雇者。即使公司工作人员协助旅客安排地面运输服务,公司对独立经营人的作为与不作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为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服务时,包括旅客的机票、行李价值等有关约定等票据上记载或引用的公司规定,也适用于该地面运输。即使未使用该等地面运输服务,任何部分票价均不予退款。
在为旅客安排运输附带的酒店或其他服务时,无论公司是否承担该酒店或其他服务和/或安排的费用,公司对旅客因该酒店或其他服务和/或安排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成本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提供的机上餐饮免费。
旅客应遵守相关国家(例如离港、到达或飞越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公司规则以及公司发出的指令。
公司工作人员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对旅客获得出境、入境和其他必要文件或遵守该适用法律给予任何帮助、协助、指导等的,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该等帮助、协助、指导等导致旅客未能获得该等文件或未能遵守该等适用法律的,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旅客根据要求必须接受海关等政府机关对托运行李或可带入机舱的行李的检查。旅客未遵守本款规定的,公司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因旅客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旅客应就此赔偿公司。
公司经过合理判断决定拒绝运输旅客的,或者任何适用法律要求公司拒绝运输旅客的,公司不会因为拒绝运输该旅客而对该旅客承担任何负责。
行李发生损坏的,有权提取行李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公司任一办事处投诉,且不迟于收到行李之日(不含当日)后7日内投诉。行李发生延误的,应当在行李交付之日(不含当日)后21日内投诉。行李丢失的,应当在应交付行李之日(不含当日)后21日内投诉,否则不得提出损失索赔。任何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在上述时间内发出。在国际运输不适用公约的情况下,如果索赔人能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则未发出此种投诉通知不妨碍索赔人提起诉讼:
对于国际运输,因公司责任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除非在在以下任一日期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实际到达目的地之日、航空器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否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旅客对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只可以个人名义提起,不得作为集体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提起或主张。
即使客票中、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条款因违反适用法律而无效,这些条款中与适用法律不相抵触的部分仍应保持有效。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款。
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均无权更改、修改或豁免运输合同、本运输总条件或公司规则的任何规定。
本运输总条件自2026年5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