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 哩程俱樂部使用條款

全日本空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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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ANA 哩程俱樂部使用條款適用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的內容,請參閱修訂後的 ANA 哩程俱樂部使用條款(僅有英語)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目的

全日本空輸株式會社 (以下稱「本公司」),為感謝旅客對本公司及合作夥伴相關產品與服務的長期支持與愛護,特別設立 ANA哩程俱樂部 (以下稱「AMC」)會員制獎勵計畫,旨在提供各項酬賓獎勵。ANA 哩程俱樂部使用條款 (以下稱「本條款」) 列出了會員與 ANA 之間就使用 AMC 時的各種條件。當會員加入 AMC 或是延續會員資格後使用 AMC 時,都將視為同意遵守本條款。使用 AMC 時,除本條款外,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酬賓獎勵、累積哩程數、賺取哩程條件及所需哩程數等各項條件,亦應合併適用。

第 2 條 定義

「會員」是指申請加入 AMC 且其會員資格已由本公司核可的旅客。

「哩程」是指會員透過使用符合條件的服務所獲得的積分,可以用於兌換酬賓獎勵。

「獎勵哩程」是指除常規哩程外,在滿足規定條件時獲得的哩程。

「哩程帳戶」是指累積哩程的帳戶。

「酬賓獎勵」:係指會員申請哩程兌換時,由本公司或合作夥伴 (包含聯營航空公司) 所提供之商品、服務

「酬賓獎勵機票」:在酬賓獎勵之中,由本公司或是聯營航空公司所提供之機票

「艙位升等獎勵」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升等至更高搭乘客艙的服務。

「合作夥伴航空公司」是指在某些條件下向會員提供哩程、酬賓獎勵機票或艙位升等獎勵的航空公司。

「合作夥伴」是指向使用其產品和服務的會員提供哩程,或基於與本公司的合作關係提供產品和服務作為酬賓獎勵的公司。

「會員卡」:為證明是 AMC 會員而分發給會員的卡片總稱。包括 AMC 會員卡、ANA 聯名卡及合作卡 (也包含數位形式的卡片)。

「AMC 會員卡」:會員卡的一種,由本公司單獨發行的會員卡

「ANA 聯名卡」是指由本公司與信用卡發卡公司聯名發行的會員卡,其卡片表面印有 ANA CARD。

「合作卡」是指由本公司與合作夥伴共同發行的會員卡。

「酬賓獎勵使用者」是指會員指定可以使用酬賓獎勵的人,且必須是會員二等親內的親屬 (包括會員的同性伴侶)。

「鑽石會員」、「白金會員」和「青銅會員」優惠待遇是指達成本公司規定之條件時可享有的尊榮會員優惠待遇。

「尊榮會員」是鑽石會員、白金會員和青銅會員的總稱。

「Super Flyers 會員」是指遵守本條款以及 ANA Super Flyers 會員條款的會員。凡是滿足本公司規定的條件並提交指定申請的會員,則有資格成為 Super Flyers 會員。

「ANA SKY COIN」是指可用於 ANA 官方網站或其他管道購買機票或國內外套裝行程等旅遊商品的電子禮券。

「星空聯盟」是指由多家航空公司組成的航空公司聯盟,本公司為其中一員。

「星空聯盟金卡會員」是指經常搭乘星空聯盟成員航空公司航班並滿足一定條件的旅客所獲得的會籍。以 ANA 哩程俱樂部為例,鑽石會員、白金會員和 Super Flyers 會員即為星空聯盟金卡會員。

「星空聯盟銀卡會員」是指經常搭乘星空聯盟成員航空公司航班並滿足一定條件的旅客所獲得的會籍。以 ANA 哩程俱樂部為例,青銅會員即為星空聯盟銀卡會員。

第 3 條 入會

同意本條款,提出 AMC 申請並通過本公司審核的客戶將正式成為 AMC 會員。ANA 聯名卡或合作卡之申請,將由信用卡發卡公司或發行合作卡的合作夥伴共同進行審核。

第 4 條 會員資格生效

  1. 旅客的會員資格,將於本公司受理入會申請,並經審核完成開立哩程帳戶後正式生效。隨後會員將收到會員號碼。依據審核結果,可能會有無法核准入會之情形。
  2. 會員僅能使用一個哩程帳戶。當本公司發現會員使用複數哩程帳戶時,將保有整合哩程帳戶的權利。再者,當會員使用單一商品、服務後,無法重複將哩程登記至哩程帳戶。當本公司發現上述哩程重複登記時,保有不告知會員即直接修正錯誤的權利。
  3.  會員於申請兌換酬賓獎勵等各項服務時,必須輸入會員號碼及密碼等資料以進行身分驗證。會員應嚴格保管會員號碼及密碼,並確保不會被任何第三方得知。
  4. 會員不得將會員號碼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第三方使用,亦不得進行轉讓、買賣、質押或借貸等行為。本公司視所有使用會員號碼及密碼等所進行之行為,皆為會員本人的行為,對於因會員號碼及密碼等管理不善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5. 若會員於申請入會時未設定密碼,本公司將進行初始密碼設定。在此情況下,會員在會員號碼設定完成後,應立即更改初始密碼、定期更換密碼、避免使用易被他人推測之密碼等,從防止被不當使用之觀點,致力採取適當之措施。
  6. 除因本公司疏於採取適當之技術及組織性措施以防止資料外洩,致使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對於第三方非法取得密碼等行為所導致之酬賓獎勵詐取等損失,本公司對會員概不負責。

第 5 條 使用會員卡

  1. 本公司針對會員核發會員卡。
  2. 本公司 (若有共同發行者,則為本公司及共同發行者) 擁有會員卡之所有權,並將其借貸予會員使用。如果會員收到的會員卡上有簽名欄,則必須立即簽名。
  3.  會員卡上記載有會員姓名、會員號碼 (包含由發行聯名卡之合作夥伴或信用卡發卡公司賦予會員之號碼。,以下稱「卡片資料」)。會員卡僅限會員本人使用。
  4. 關於會員賺取哩程至哩程帳戶、查詢剩餘哩程,以及申請與取消酬賓獎勵等相關手續,應由會員本人辦理。本公司於受理該類申請時,將藉由會員申報之特定個人資料進行身分驗證。在會員正確提出特定資訊時,本公司將視該申請為會員本人正當行使權利。若事後發現基於該申請之使用,係由無權限者進行之不當使用,對於會員因該不當使用所受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但若本公司知悉,或屬易於知悉該申請係由無權限者所為之情形,或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不在此限。若會員為兒童或嬰兒,其法定代理人得代表該兒童或嬰兒賺取哩程、查詢剩餘哩程及申請酬賓獎勵等相關手續。
  5. 會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管理會員卡及卡片資訊。會員不得將會員卡借貸、轉讓予第三方,或作為擔保品提供使用。除為行使本條款所賦予之權利而有必要之情形外,會員不得提供卡片資訊予第三方使用。
  6. 若因會員卡遺失、遭竊、毀損或污損等事由,經會員提出申請並由本公司審核 (若為 ANA 聯名卡或合作卡,亦包含信用卡發卡公司或發行合作卡之合作夥伴之審核) 核准後,本公司將予以補發會員卡。此時,會員需支付規定的手續費以重新發行會員卡。
  7. 本公司將另行規定會員卡之名稱。會員不能持有複數張相同卡片名稱的會員卡。但經本公司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

  1. 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含廣告宣傳等),係由該合作夥伴自行負責提供;本公司不保證其商品適格性、特定目的適用性、即時性或正確性等。
  2. 會員在使用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之酬賓獎勵時,應遵守各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所訂定之使用條件。但關於酬賓獎勵之申請、更改、取消及退款等,應遵守本公司規定之條款。
  3. 會員不得將賺取的哩程,與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提供之點數等進行共用、合併計算或轉讓。若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之商品或服務發生取消或辦退等情形時,即便哩程已累積完成,本公司仍保有逕行撤銷該累積哩程之權利。
  4. 關於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終止或變更與本公司之合作關係、取消酬賓獎勵,或變更使用商品或服務時之累積哩程數、兌換獎勵所需哩程數等各項條件,本公司對會員概不負責。
  5. 本公司保有依照本公司判斷,變更或終止與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之合作關係之權利。屆時本公司應事先向會員告知與合作夥伴航空公司及合作夥伴變更或解除合作關係之相關事宜。已核發之酬賓獎勵,其有效期限不論合作關係解除或變更與否,均依申請當時有效之酬賓獎勵使用規定為準。

第 2 章 賺取哩程

第 7 條 賺取哩程的資格

  1. 會員依指定條件搭乘本公司或合作夥伴航空公司之航班時,得依本公司或合作夥伴航空公司所訂定之標準賺取哩程。本公司得隨時且自由調整適用哩程累積資格之航段、搭乘艙等、訂位艙等、票價及累積比率等標準。
  2. 會員依合作夥伴之規定,於使用其商品或服務後,得賺取哩程。合作夥伴得隨時且自由調整納入賺取哩程對象之商品或服務。

第 8 條 賺取哩程方式

  1. 會員不論實際搭乘之艙等為何,皆依開立之機票所列的艙等賺取哩程。但若發生降等搭乘之情形,則依實際搭乘之艙等賺取哩程。會員若未實際搭乘原定航班,則不得賺取哩程。
  2. 會員不論購買之座位數為何,每次搭乘僅限賺取 1 人份之哩程。
  3. 會員於合作夥伴之顧客獎勵計畫賺取或取得點數等時,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同時賺取哩程。
  4. 賺取哩程,係以該哩程完成記錄於旅客之哩程帳戶為準。會員須待哩程記錄於其哩程帳戶後,方得使用該哩程申請酬賓獎勵。
  5. 會員於符合哩程累積資格之航班搭機日、或使用合作夥伴之該商品或服務時,若已取得會員資格,但哩程未自動記錄於其哩程帳戶時,僅限於該搭機日或商品服務使用當日起算 6 個月內,得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請求補登哩程。但經本公司及信用卡發卡公司,或發行合作卡之合作夥伴進行審核之情形,不在此限。此外,依合作夥伴之不同,亦有不接受補登哩程,或雖接受申請補登但受理期間不同之情形。
  6. 會員對於賺取之哩程如有異議,僅限於該航班搭機日或使用合作夥伴商品、服務當日起算之 6 個月內,得向本公司提出異議。於此情形下,本公司得要求會員提交該航班之搭機證明文件 (如會員主張搭乘航段之登機證等),或該商品、服務之使用證明文件。
  7. 本公司提供會員之哩程數,係依本公司規定之哩程表,就會員出發機場與抵達機場間之距離進行計算。
  8. 兒童 (2 歲 ~ 11 歲) 會員賺取哩程的標準與大人 (12 歲以上者) 的標準相同。
  9. 嬰兒 (未滿 2 歲) 不佔位搭乘時,不予累積哩程。但是,若嬰兒購買佔位機票搭機,則賺取哩程的標準與大人 (12 歲以上者) 的標準相同。
  10. 會員於使用合作夥伴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時,經告知會員號碼,即可賺取哩程或享有酬賓獎勵。

第 9 條 合併計算哩程

除本公司另有個別規定外,會員不得將哩程與第三方進行買賣、共享、合併計算或贈與。會員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得依本條款第 21 條規定之程序,繼承於該程序完成時仍有效之哩程。

第 10 條 哩程有效期限

哩程自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月份起算,其有效期最長至第 36 個月後之該月月底 (日本時間 23:59) 止。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對於會員哩程之失效不負任何責任。

第 3 章 使用酬賓獎勵

第 11 條 酬賓獎勵使用者

除會員本人外,酬賓獎勵亦得提供酬賓獎勵使用者進行使用。但是部分酬賓獎勵不在此限。會員欲提供酬賓獎勵使用者使用酬賓獎勵時,須於申請酬賓獎勵前註冊酬賓獎勵使用者。本公司於受理註冊時,得要求提交可證明會員與該酬賓獎勵使用者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等。此外,酬賓獎勵使用者僅限於二等親內的會員親屬 (包括會員的同性伴侶)。

第 12 條 申請酬賓獎勵

  1. 本公司於受理酬賓獎勵使用之申請時,得進行規定之本人身分確認。無法確認本人身分時,恕不受理酬賓獎勵之使用申請。
  2. 本公司對於會員之必要事項聯絡及酬賓獎勵之寄送,均以會員向 AMC 登記之地址或聯絡方式為準。上述登記資料或已登記之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時,須主動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此外,會員如使用 ANA 聯名卡或合作卡,須主動通知信用卡發卡公司或發行合作卡之合作夥伴。如果此類申請不適時提出,導致必要事項無法傳遞或酬賓獎勵遺失等權益受損時,本公司對於會員概不負責。

第 13 條 酬賓獎勵使用限制

  1. 本公司於提供酬賓獎勵機票及艙位升等獎勵時,得針對不可使用期間或可用機位數設置限制等。根據航班不同,亦可能不提供可用機位。本公司對於因上述使用限制導致退還酬賓獎勵、退還至哩程帳戶、減免退票手續費或延長酬賓獎勵的有效期限等事項,恕不負任何責任。
  2. 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於申請酬賓獎勵機票或艙位升等獎勵後,不得變更搭機者或哩程提供者。
  3. 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不得併用酬賓獎勵機票與艙位升等獎勵。
  4. 本公司於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使用酬賓獎勵機票或艙位升等獎勵時,得實施本人身分確認等程序。會員於使用前述酬賓獎勵時,須隨身攜帶會員卡及足以證明自身身分證明文件,或於本公司要求時,使酬賓獎勵使用者提交足以證明其與會員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果無法確認本人或親屬關係時,本公司有可能拒絕酬賓獎勵兌換。
  5. 除本公司明確核可之情形外,不論採取買賣、交換或贈與等何種形式,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酬賓獎勵轉讓予第三方。此外,禁止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造成任何第三方進行此類行為。
  6.  除本條款所定內容外,本公司得基於本公司判斷,針對酬賓獎勵之使用增設各項條件。在兌換酬賓獎勵之前,會員有義務事先確認使用條件。

第 14 條 酬賓獎勵提供發生問題時的責任歸屬

  1. 會員領取酬賓獎勵後,本公司無義務因遺失、遭竊等事由重新提供該酬賓獎勵。
  2. 除未使用酬賓獎勵之退還服務外,如酬賓獎勵未於有效期限內使用,本公司概不負退還該酬賓獎勵等同之哩程、或提供其他酬賓獎勵等措施之義務。會員需自行確認酬賓獎勵的有效期限,並且在有效期限內將酬賓獎勵使用完畢。
  3. 如發生酬賓獎勵提供之不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本公司將退還哩程或重新提供該項酬賓獎勵。
  4.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會員須無條件同意使用本公司營運航班之酬賓獎勵機票時,如發生航班延誤、取消或其他航班異常,其後續處置將依本公司所定之運送條款及內部規定辦理。此外,會員須無條件同意使用合作夥伴航空公司之酬賓獎勵機票時,如發生航班延誤、取消或其他航班異常,依該合作夥伴航空公司之判斷,可能存在不予提供該區間後續航班或轉搭他航等酬賓獎勵重新提供措施之情形。
  5. 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對於因酬賓獎勵提供之不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而導致會員所生之損害 (包括所失利益等),本公司不負超出本條規定範圍外之補償責任。

第 15 條 稅金、使用費、附加費用

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應支付所有稅金、機場使用費以及因取得和使用酬賓獎勵而產生的任何附加費用。會員或酬賓獎勵使用者必須事先支付開立酬賓獎勵機票所需的所有稅金、機場使用費等。

第 16 條 寄送文件之處理辦法

本公司概不退還會員寄送予本公司的所有文件。

第 4 章 個人資料之處理辦法

第 17 條 個人資料之處理辦法

  1. 本公司針對因 AMC 相關事宜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將根據本公司所定之最新隱私保護政策進行處理。ANA 隱私保護政策可於本公司首頁等處確認。
  2. 為使星空聯盟各成員航空公司能向星空聯盟金卡會員及星空聯盟銀卡會員提供各項酬賓獎勵,本公司將向星空聯盟各成員航空公司提供星空聯盟金卡會員與星空聯盟銀卡會員之姓名、會員號碼及會籍等資訊。

第 5 章 終止會員資格

第 18 條 退會手續

會員可向本公司申請退出 AMC。此外,使用 ANA 聯名卡或合作卡的會員在退會時,還應通知相關的信用卡發卡公司或發行合作卡的合作夥伴。

第 19 條 會員資格失效

如果會員連續 3 年沒有累積哩程,則 ANA 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 20 條 禁止行為、取消會員資格

  1. 會員於使用包括 AMC 在內之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時,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行為:
    1. (1) 違反法令、本條款、本公司所定之運送條款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2. (2) 侵害本公司、其他會員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之行為。
    3. (3) 未經其他會員同意,取得或試圖取得其他會員之帳號、密碼等個人資料之行為。
    4. (4) 冒用第三方身分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冒用第三方身分預訂、使用或取消酬賓獎勵之行為)。
    5. (5) 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哩程或酬賓獎勵、不正當規避哩程之扣除,或試圖進行前述行為之行為。
    6. (6) 不論有償或無償,將酬賓獎勵轉讓予第三方、試圖轉讓,或使第三方進行酬賓獎勵轉讓等之行為。
    7. (7) 於使用包括 AMC 在內之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時,針對重要資訊申告不實 (包括未適當申告應申告之資訊)。
    8. (8) 對本公司之系統、網路施加過度負擔、不當存取、妨礙正常運作等,妨礙包括 AMC 在內之本公司所提供服務之營運行為,或試圖進行前述行為之行為。
    9. (9) 結帳時之信用卡不當使用行為 (包括針對信用卡之使用申告不實資訊,或未適當申告應申告之資訊等)。
    10. (10) 提供酬賓獎勵使用者以外之人使用酬賓獎勵,或試圖進行前述行為之行為。
    11. (11) 執意要求超出本公司所承擔法律責任範圍之處置之行為。
    12. (12) 對本公司職員等施以暴力、施壓行為、侮辱行為、極具壓迫性或威脅性之言論,或試圖進行前述行為之行為。
    13. (13)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嚴重損害與本公司間信賴關係之行為。
  2. 針對違反前項規定之會員,本公司保有取消其會員資格之權利。
  3. 針對認定違反第 1 項規定之酬賓機票及升等獎勵,本公司保有取消其未使用獎勵 (包括行程開始後之未使用航段)、拒絕搭乘或使用之權利。再者,本公司擁有向非法使用航段的非法使用者要求支付全額票價 (如為艙位升等時,則為艙位升等後該航段的全額票價與旅客所購買票價的差額) 的權利。但是,如果有其他規定與本公司所制定之運送條款同時向不當搭乘的旅客求償時,應優先適用該運送條款之規定。
  4. 當本公司發現或基於合理依據判斷存在符合第 1 項之行為時,有權調查會員行為、哩程帳戶、交易、哩程累積與使用紀錄、酬賓獎勵使用者等相關事項。若會員接獲本公司要求協助調查,應於合理範圍內予以配合。此外,本公司得於問題解決前 (含依第 2 項規定確定取消會員資格期間),無須通知會員即停止該帳戶之哩程累積及兌換酬賓獎勵等服務。會員應無條件同意於問題解決前不得透過該帳戶進行哩程累積及兌換酬賓獎勵等操作。

第 21 條 會員死亡

若會員死亡,在相關程序完成時仍有效的已累積哩程,可以轉移給其法定繼承人。屆時,該法定繼承人須於會員死亡之日起 180 日內,向本公司提示足以證明其擁有身故會員哩程繼承權之文件。如果不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該會員賺取之哩程將全數註銷。

第 22 條 退會會員的哩程處理辦法

會員須無條件同意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於退出 AMC 或不論事由喪失 AMC 會員資格之時點起,所有以具備有效 AMC 會員資格為服務提供前提之各項酬賓獎勵 (該會員先前所累積之哩程或 ANA SKY 哩程、獲得「鑽石會員」、「白金會員」、「青銅會員」或「Super Flyers 會員」之資格,以及酬賓機票或升等獎勵之預訂等),均於該時點立即全數失效。

第 23 條 終止會員資格後的處理辦法

如會員因本規範規定之事由導致會員資格喪失時,需盡速歸還或廢棄會員卡。

第 6 章 其他

第 24 條 給特定會員的活動

本公司有可能因為賺取哩程、居住地、其他加入 AMC 條件的不同,只提供給特定會員獎勵哩程、酬賓獎勵、及其他活動獎勵。

第 25 條 中斷、停止本服務

  1. 於發生下列各款所列事由之情形時,本公司得中斷或停止 AMC 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此時,本公司將努力盡可能事先通知使用者。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事先通知,事後也將盡速通知。
    1. (1) 因自有設備之移設、維修、檢查或工程等作業而有其必要時。
    2. (2) 通訊線路、電腦、或其他與 AMC 營運相關之系統發生故障時。
    3. (3) 會員卡遭偽造、變造或有其之虞時。
    4. (4) 為保護本公司、會員、合作公司或其他第三方之利益,而有其必要之不可抗力情形時。
    5. (5) 發生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時。
    6. (6) 根據本條款等規定,中斷或停止 AMC 之時。
  2. 本公司將以當時之技術水準為前提,於商業合理範圍內盡最大努力維持 AMC 之運作,但不保證系統及網站等絕不發生故障。因天災、通訊線路或電腦等故障導致之系統中斷、延遲、中止、資料消失、哩程使用相關障礙、因未經授權存取資料造成之損害,以及其他對於 AMC 給會員帶來的損失或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根據使用 AMC 之場所其通訊環境,可能會有無法使用 AMC 之部分或全部服務之情形。如果會員因此產生不利或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 26 條 計畫之變更

  1. 本公司欲變更本條款之內容時,應於其生效日之 90 日前,將變更後之本條款內容及生效日告知會員。
  2. 於符合會員之一般利益之情形,或參酌變更相關情事,該變更屬合理範圍內時,本公司得變更本條款。
  3.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公司仍得經取得會員同意之方式變更本條款。
  4. 本公司得任意訂定酬賓獎勵內容、累積哩程數、哩程賺取條件、兌換酬賓獎勵所需哩程數等;且於符合使用者等之一般利益之情形,或參酌變更相關情事,該變更屬合理範圍內時,本公司保有無須預告逕行變更之權利。上述各項條件無法構成本條款內容。

第 27 條 本條款的告知方式

關於本規範及酬賓獎勵使用時的相關條件等最新資訊,會公開於本公司網站。如果網站所記載內容與印刷物所記載內容不符時,以網站所記載內容為最新版本。

第 28 條 AMC 終止通知

  1. 本公司得基於本公司之判斷,任意終止 AMC。除 ANA 另有規定外,會員累積的未使用哩程和未使用的酬賓獎勵將在 AMC 計畫終止時註銷。
  2. 本公司欲終止 AMC 時,應於 90 日前告知會員。

第 29 條 排除幫派等反社會組織

  1. 會員應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本人或酬賓獎勵使用者均不屬於幫派、幫派成員、幫派相關企業、圍事份子、假冒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之暴力份子、特殊智能暴力犯罪集團、或其他反社會組織 (以下簡稱「幫派等反社會組織」),且承諾未來亦不屬於上述組織。
  2. 於本公司判斷需針對前項之資格符合性進行調查時,會員應於合理範圍內配合該項調查。
  3.  若經判明會員隸屬於幫派等反社會組織,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立即取消其會員資格及預訂之酬賓獎勵。對於因取消會員資格造成會員損失一事,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 30 條 法源依據、裁判管轄

本規範依據日本法律,並以日本法律為基準進行解釋。會員與本公司之間發生與 AMC 有關的一切紛爭,都在東京簡易法庭或是東京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進行。

本規範的翻譯版與日文版如發生差異或矛盾時,需以日文版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