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書

診斷書

關於機上的環境

飛機會航行於 9,000 ~ 12,000 公尺高空的平流層。機艙內雖已透過加壓系統進行調節,惟氣壓及氧氣濃度與地面不同,依個人身體狀況可能會受到影響。當氣壓降低時體內氣體將會膨脹。未被排出體外的 (無法排出狀態下的) 氣體會在巡行期間膨脹,有時會壓迫患部或內臟而令身體疼痛,或使人呼吸困難。此外,隨著氣壓降低,機艙內氧氣分壓 (空氣中的氧氣壓力) 亦將降至地面標準約 70 ~ 80%。呼吸器官、心臟、腦血管障礙或重度貧血等患者皆會因氧氣濃度降低而受影響。此外,氧氣不足也可能對懷孕後期的孕婦與新生兒造成不良影響。
符合下列情況的旅客請在旅行前接受健康檢查,並事先向主治醫師諮詢是否可搭乘飛機。

  • 現在正持續回診並接受治療者、有過往病史或慢性疾病並對健康不放心者
  • 曾有可能導致深部靜脈血栓症 (經濟艙症候群) 之症狀或病史者
  • 懷孕後期的旅客,或帶著新生兒搭乘的旅客
  • 使用醫療用氧氣瓶的旅客、使用氧氣濃縮機 (POC) 或人工呼吸器的旅客
  • 使用擔架床或保溫箱的旅客

需要醫師診斷的狀態

下列情況的旅客原則上不適合搭乘飛機。但若病狀與身體狀況穩定,且有醫師開立「診斷書」等判斷並證明可搭乘時,也有可能可以搭機,請事先向本公司諮詢。

  1. 重度心臟病患者、重度心臟衰竭、發紺型心臟病 (一般在發病後 6 週內不適合搭機)
  2. 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心肌梗塞 (一般在發病後 2 週內不適合搭機)
  3. 重度呼吸系統疾病患者、重度呼吸衰竭、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以及最近發生氣胸且肺部仍未完全擴張之患者
  4. 反覆喀血者
  5. 急性期腦中風患者 (一般在發病後 4 週內不適合搭機)
  6. 導致顱內壓上升之頭部疾患患者
  7. 重度貧血患者
  8. 吐血、便血患者、腸阻塞患者
  9. 重度中耳炎患者
  10. 創傷傷口仍未充分癒合者 (頭部、胸部、腹部手術等) 及剛生產不久者
  11. 症狀仍未穩定的酒精中毒或其他物質中毒患者
  12. 因眼球手術等而術後體內仍殘餘空氣或其他氣體者
  13. 離預產期 28 天以內的孕婦
    (在預產期 14 天內欲搭乘時,需提交搭機日前 7 天內 (含搭機日) 開立之「診斷書」)
  14. 出生 7 天以內之新生兒
  15. 處於學校保健安全法規定之傳染病的禁止出席期間的旅客
疾病名稱 禁止外出時間
感染 COVID-19 症狀開始出現經過 5 天且症狀消退後 1 天為止
流行性感冒 出現症狀後超過5天,且退燒後超過2天
百日咳 百日咳之典型咳嗽症狀消失為止,或使用抗菌性物質製劑之療程結束為止
麻疹 退燒後超過3天
流行性耳下腺炎 出現腮腺,顎下腺或舌下腺腫大後超過5天
德國麻疹 疹子消失為止
水痘 所有疹子結痂為止
腺病毒感染 主要症狀消失後超過2天
結核病,細菌性腦膜炎,流行性角結膜炎等 由醫生依症狀判斷已無感染之虞為止

診斷書的開立與提交方法

STEP1. 將診斷書 (PDF) 下載至電腦中。
STEP2. 直接填寫 PDF 表格 (或是列印後手寫填寫)。
STEP3. 請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傳送至「ANA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旅客諮詢窗口」。

診斷書的注意事項

診斷書為 4 頁格式。

第 1、2 頁為填寫時的注意事項及參考資料。
第 3 頁的「特別需求協助」請由旅客填寫。
第 4 頁的「診斷書」請由主治醫師填寫。

自搭機日起算 14 天以內 (含搭機日)由醫師開立之診斷書方為有效。身體狀態或症狀穩定的旅客可填寫診斷書的有效期限。
若搭機日在有效期限內,則即便診斷書核發日期並非距離搭機日 14 天以內,仍可予以受理。請旅客自行保管有效期限內的診斷書。
(例) 搭乘日期若為 12 月 15 日時,則診斷書開立日期需在 12 月 2 日以後方為有效。
如購買來回機票時,診斷書上的回程航班欄位處,亦請勾選適航與否,並填寫回程日期。如記載可適航,即使診斷書開立日期與回程搭乘日期相隔 14 天以上,仍屬有效。

診斷書提交及事前確認

請事先將診斷書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給 ANA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旅客諮詢窗口,我們將為您進行相關安排,盼能讓旅客於搭機當天順利搭乘。
記載內容如需進一步確認或有不完整的情況,承辦人員將與您聯絡,建議保留充裕時間,提早於出發數日前傳送。

若難以事先提出,請在搭機當天帶診斷書到機場服務櫃台,並於辦理報到手續時提出。

若有疑問或擔心的事項,請聯絡 ANA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旅客諮詢窗口。